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存量房贷重新约定加点幅度,促进降低存量房贷利率。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同时发布倡议,各家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开展批量调整。
对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基点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使得利率水平靠近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附近,预计平均降幅0.5个百分点左右。
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新发放商业住房贷款存在政策利率下限,首套房为LPR减45个基点,二套房则均比LPR减30个基点要高。
换言之,此次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批量调整,除北京、上海、深圳的二套房存量房贷利率以外,都将享受LPR减30个基点的政策红利。
此轮存量房贷批量调整后,“高位站岗”的购房者存量房贷利率均将降至不低于LPR-30BP。在此基础上,由于不同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情况不一,因此对应调降细节又有所不同。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各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倡议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倡议发布当日对外发布公告,不晚于10月12日发布操作细则,及时回应客户关切。
截止发稿,建设银行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公告,拟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具体操作细则,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批量调整。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自发布以来,对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固定利率的,利率水平在合同期保持不变。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
二、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置换时,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差值。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四、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应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加点幅度不得低于置换贷款时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做好落实工作,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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